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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态环境部:7类vocs治理技术将被限制

2024-08-23 来源:原创 浏览量:506
  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关于征求《国家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(2024年,限制类和淘汰类)》(征求意见稿)意见的函,明确7类vocs治理技术进行限制,这些技术主要存在处理效率较低、运行稳定性较差、二次污染处理难度较大、技术经济性较低等问题,但在某些领域和条件下有适用性、尚无合适的替代技术,需要限制其应用范围。具体如下:

  1、低效湿式除尘技术

  工艺、设施简介:该技术为采用洗涤、水膜(浴)、文氏口等单一湿法除尘及其组合的除尘净化技术。

  限制理由:除尘效率低、产生污水、污泥等二次污染物,对系统及设备腐蚀性强。

  限制应用范围:仅适用于:(1)易燃易爆气体洗涤净化;(2)高湿易结露烟气除尘;(3)预除尘。



  2、低效干式除尘技术

  工艺、设施简介:该技术为利用颗粒物的重力、惯性力和离心力等机械力,采用旋风除尘、多管除尘、重力沉降、惯性除尘等干式除尘技术及其组合的除尘净化技术。

  限制理由:除尘效率低

  限制应用范围:仅适用干预除尘



  3、玻璃钢湿式电除尘(雾)器

  工艺、设施简介:该装置为采用静电除尘和水喷淋清灰,且阳极板使用玻璃钢材料的电除尘(雾)器。

  限制理由:玻璃钢材料易燃,安全风险高。

  限制应用范围:仅适用于煤气净化除尘。



  4、烟气湿法除尘脱硫一体化技术

  工艺、设施简介:该技术湿法除尘与湿法脱硫在一个装置内进行,前后端无其他除尘设施。

  限制理由:除尘效率低,单独使用颗粒物难以稳定达标排放。

  限制应用范围:不可作为除尘技术单独使用。



  5、未实现自动控制的脱硫、脱硝设施

  工艺、设施简介:无控制系统或控制系统未实现对脱硫剂投加泵电流、投加量、脱硫浆液pH值等关键参数进行自动调节控制的脱硫设施:无控制系统或控制系统未实现对脱硝剂投加泵电流、流量、液位等关键参数进行自动调节控制的脱硝设施。

  限制理由:无法保证治理效果连续稳定。

  限制应用范围:不可用于全行业新改扩建烟气脱硫、脱硝装置。



  6、VOCs(挥发性有机物)洗涤吸收净化技术

  工艺、设施简介:该技术采用清水、酸液、碱液等洗涤吸收净化工业废气中VOCs。

  限制理由:对非水溶性VOCs无净化效果。

  限制应用范围:仅适用于水溶性VOCs处理。



  7、无控制系统或控制


  工艺、设施简介:系统未实现对关键参数进行自动调节控制的燃烧、冷凝、吸附-脱附、吸收类VOCs治理技术,未对燃烧工艺的辅助燃料用量、燃烧温度,冷凝工艺的冷凝温度,吸附-脱附工艺的吸附床层吸附、脱附时间和温度,吸收工艺的吸收剂循环量等关键参数进行自动调节与控制的VOCs治理技术。

 限制理由:无法保证治理效果连续稳定。

  限制应用范围:不可用于全行业新改扩建VOCs治理装置。

  由于具体限制类技术列表可能随政策更新而变化,建议企业密切关注生态环境部等权威机构发布的官方信息,以便及时了解并适应相关政策要求。在选择VOCs治理技术时,企业应综合考虑技术效率、运行稳定性、经济性、环保要求以及自身实际情况等多方面因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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