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《关于开展我省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工作的实施细则》,规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减量置换,置换比例不低于1.5:1,其他地区置换比例不低于1.25:1。为鼓励企业兼并重组,提高产业集中度,对完成实质性兼并重组后取得的合规产能用于项目建设时,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置换比例可以不低于1.25:1,其他地区置换比例可以不低于1.1:1。
2024-10-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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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10-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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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10-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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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07-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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